江苏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商渔船碰撞事故的通知
苏海事函〔2021〕332号 2021年8月27日
各航运公司:
今年以来,我国沿海先后发生多起商渔船碰撞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失踪。2021年1月21日1000时许,安庆籍干货船“腾峰18”轮(自宁波载运管桩735吨驶往温州)航行至台州温岭沿海时,与浙江籍渔船“浙路渔81211”轮发生碰撞,造成“浙路渔81211”轮沉没,1人失踪。2021年8月12日1724时许,安庆籍散货船“兴茂鑫海”轮(自温州载运石子9800吨驶往上海)航行至舟山小板门水域时,与浙江籍渔运船“浙椒运88781”轮发生碰撞,造成“浙椒运88781”轮沉没,9人失踪。以上事故充分反映出沿海水域商渔船碰撞的安全风险巨大,防范化解风险的任务依旧艰巨。当前,沿海伏季休渔期即将全面结束,渔业生产将全部恢复,沿海商渔船碰撞风险进一步增大,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安委〔2021〕5号)和《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安委〔2021〕5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开展“商渔共治2021”专项行动,切实推进辖区各航运公司做好商渔船防碰撞工作,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各航运公司要深刻认识到当前做好防范商渔船碰撞事故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树牢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要深入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开展商渔船碰撞案例专题学习。各航运公司要主动通过多种途径收集商渔船碰撞典型案例,及时向所属船舶传递、通报主管机关监管要求,要组织公司岸基管理人员和船员认真学习事故案例,深入剖析、举一反三,不断总结经验与教训,增强防范商渔船碰撞事故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航运公司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船舶渔区航行操作要点、驾驶台值班规定、应急反应程序等相关程序性和须知性文件。要加大对船舶的岸基支持和生产投入,确保为所属船舶配备足额适任的船员,确保船舶航行、通讯、应急等设施设备满足相关规定要求。要结合公司日常自主监控、船舶日报告制度等,进一步加强对所属船舶动态监控,必要时对船舶渔区航行及时介入指导。要根据所属船舶运营航线和渔业生产规律,通过体系内审、岸基登轮检查等渠道,对所属船舶防范商渔船碰撞举措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落地”。
三、加强船员技能培训
各航运公司要根据《中国沿海航行船舶防范商渔船碰撞安全指引》相关要求,科学制定涵盖商渔船防碰撞方面的公司及船舶年度培训计划,通过安全例会、专题培训、登轮检查等途径,切实抓好船舶驾驶人员操作技能培训和考核评估工作,提高船舶驾驶人员操作技能水平。要积极组织所属船员参与渔业、海事召集的各类商渔船防碰撞宣教活动,加强与渔船船长面对面交流沟通,充分了解渔船的作业水域、捕捞方式、避让要点等,谨防会遇时发生误判,造成避让行动不协调。
四、强化船岸应急演练
各航运公司要督促船舶加强对船上关键性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和定期检测,特别在进入渔区前,对相关导助航和应急救助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额外检测,确保处于随时可用状态。要根据船舶渔区航行可能发生的应急情况,制定诸如碰撞、人员落水、突发能见度不良、螺旋桨绞缠渔网失去动力等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船舶应急演习或演练计划,强化日常演习演练,提升人员应急反应能力。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接到船舶碰撞渔船事故险情后,第一时间向属地海事机构报告,在不严重威及自身安全情况下,第一时间指导船舶实施救助,严禁放弃搜救擅自驶离现场。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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